(2017)浙048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良华与许建江、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良华,许建江,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867号原告:马良华,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金筱玲、裴城佳,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江,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法定代表人:韦晗,董事长。原告马良华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建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良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良华负担。审 判 长 曹利民人民陪审员 金国标人民陪审员 朱华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