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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关更利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更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刑初9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更利,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彭湘英,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更利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民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更利及其辩护人彭湘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关更利以人体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从缅甸经打洛至西双版纳机场,搭乘西双版纳至武汉的××航班于当日18时许抵达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后其从体内排出安全套装红色、绿色圆形片剂103枚,净重420.65克。经鉴定,上述红色、绿色圆形片剂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及破案经过;2.查获的毒品等物证及照片;3.登机牌等书证;4.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5.毒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关更利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更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20.65克,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更利对本案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受人指使;2.本人系农民,家庭困难,法律意识淡薄。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受人雇佣,从犯;2.坦白,自愿认罪;3.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关更利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乘坐××航班从云南省西双版纳运输毒品到湖北省武汉市。当日18时许,关更利抵达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时,被布控的公安人员抓获,后其从体内排出安全套装红色、绿色圆形片剂的毒蛋103枚。经鉴定,上述红色、绿色圆形片剂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净重420.65克。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关更利系被抓获到案。2.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毒品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公安扣押被告人关更利从其体内排出安全套包装的大毒蛋3枚,小毒蛋100枚。并从中提取红色、绿色圆形片剂“麻果”疑似物若干,编号为1-13。经称量,上述103枚毒蛋共重420.65克。上述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扣押清单均由被告人关更利签字确认。上述毒品照片当庭交其辨认无误。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7)第JD008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所送编号为1-13的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4.公安机关调取的登机牌证实:被告人关更利于2016年12月20日乘坐××航班从西双版纳机场到达武汉天河机场。5.被告人关更利供述:我在西安的人才市场找工作,一个人要我帮他从缅甸带“鸦片”,到武汉排出来毒品后给我1万块钱,我想赚钱就答应了。2016年12月19日,我到了打洛后坐摩托车到了口岸,缅甸那边有人过来把我带到一家叫××宾馆的202号房就离开了。有一个男子过来告诉我晚上要吞“货”,还把我的身份证拿走了。当晚24时左右,这个男子带着用塑料袋装的“东西”到了宾馆,我先吞了100个小的,然后又往屁股里面塞了3个大的。小的有手指指节大,大的约有鸡蛋大。12月20日早上6点,缅甸那边有一个人带我从宾馆离开,过了边境之后到口岸,然后坐摩托到了打洛,又从打洛坐中巴车到西双版纳机场。我在机场自己取了飞机票,13点40分起飞,18点到武汉。飞机刚降落,我就被警察抓了。我体内的103枚毒蛋全部排出来了,大毒蛋是深褐色包装,小毒蛋是黄色包装,都是红色还有少许绿色片剂。我知道是毒品,但真正的名称我不知道。我不认识西安那个让我和缅甸那边联系运毒的人,他的电话也删掉了。缅甸那边的人叫什么我也不知道,他的电话是××××。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员基本信息等资料证实被告人关更利的户籍身份情况。关于被告人关更利辩解受人指使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受人雇佣,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关更利受人雇佣或指使这一情节仅有其本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且其系运输毒品的直接实行主体,不是从犯。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关更利辩解其系农民,家庭困难,法律意识淡薄及其辩护人提出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的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系农民,家庭困难,法律意识淡薄等,均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系公安机关破案及时,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愿,亦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关更利系坦白,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更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20.65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其还犯走私毒品罪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关更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更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31年12月20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20.65克由其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刘俊波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亚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