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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闫增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增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闫增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闫增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清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7)吉0402民特22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