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继东、王萌萌等与杨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继东,王萌萌,杨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30号原告肖继东,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原告王萌萌,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杨飒,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继东、王萌萌诉被告杨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继东、王萌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继东、王萌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继东、王萌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肖继东、王萌萌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倪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