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金焕陈国奋等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金焕,陈金振,陈国奋,陈建海,杨建清,黄云忠,卢成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焕,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雪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素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奋,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海,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清,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远,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云忠,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成雄,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审原告:陈金振,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雪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素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金焕因与被上诉人陈国奋、陈建海、杨建清、黄云忠、卢成雄、原审原告陈金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卉靓代理审判员 刘洁君代理审判员 朱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