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跃安与被告丁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跃安,丁宝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746号原告:何跃安,1968年10月19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桃,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宝珍,1955年7月21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何跃安诉被告丁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何跃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跃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跃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跃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