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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跃安与被告丁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跃安,丁宝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746号原告:何跃安,1968年10月19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桃,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宝珍,1955年7月21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何跃安诉被告丁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何跃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跃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跃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跃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