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与王品、彭家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王品,彭家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5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西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4927J。主要负责人:王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延明,男,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波,男,该支行职工。被告:王品,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彭家菊,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诉被告王品、彭家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品、彭家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19.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项斯红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人民陪审员 谭怒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丹丹书 记 员 谢雪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