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本兴与安徽省庐江县中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兴,安徽省庐江县中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122号原告:王本兴,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安徽省庐江县中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移湖北路与三环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050248540。法定代表人:胡宏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兴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中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本兴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本兴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55元,由原告王本兴负担。审判员 周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