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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阜阳市腾达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阜阳市腾达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腾达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青某某与被执行人阜阳市腾达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2016)阜仲字第31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184460元借款尚未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乐 审 判 员 王 志 勇 审 判 员 宋 颍 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