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滕丕琨、宁太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丕琨,宁太逍,黄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滕丕琨,男,壮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宁太逍,男,壮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黄娟,女,壮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宁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1229号民事,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宁太逍、黄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太逍、黄娟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宁太逍、黄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太逍、黄娟所有的银行账号存款102567.25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杰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