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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德辉与李金燕、李大海其他案由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德辉,李大海,李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沈德辉,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503032933,独山子机械厂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曙光里1-1号。被执行人:李大海,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7910052937,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沙湾县东湾镇南山村1巷1-11号。被执行人:李金燕,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909122226,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沙湾县东湾镇南山村1巷1-1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德辉与被执行人李大海、李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沈德辉于2017年5月19日向我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大海、李金燕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70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君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