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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2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红均与段仕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均,段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红均,男,生于1977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执行人:段仕海,男,生于1973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执行谢红均与段仕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段仕海名下虽有房产,但均已抵押于银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