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与王照义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王照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蓝海高速公路团山堡服务区。负责人谢征,大队长。被执行人王照义,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关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申请执行王照义行政[(2016)渝0109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一案,应执行案款4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5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龙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