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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曲周县中医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曲周县中医院,温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408号锦林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邓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曲周县中医院,曲周县光明街南头。法定代表人:温银山。被执行人:温银山,男,汉族,1958年11月6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执行人曲周县中医院、温银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9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曲周县中医院、温银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明审判员  李国英审判员  张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