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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商务科副科长,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被执行人马某,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黑龙江省绥滨农场龙门福地自来水厂经理,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本院在执行宋某与马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1执33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昌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召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