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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龙强与杨明海、曲金辉、刘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龙强,杨明海,曲金辉,刘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徐龙强,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地方社保局职工。被执行人:杨明海,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曲金辉,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苏平,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龙强与被执行人杨明海、曲金辉、刘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明海于2017年6月23日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