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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永灿与谢云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灿,谢云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204号原告:邓永灿,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限,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娜,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云南,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限,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永灿与被告谢云南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四川省隆昌县,沙坪坝辖区不属于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提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本案,首先,被告住所地位于四川省隆昌县,原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其次,对于合同履行地,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规定,沙坪坝辖区不属于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理。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谢云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