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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3926王洪顺与徐州健美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顺,徐州健美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926号原告:王洪顺,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健美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权台矿东大井。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洪顺诉被告徐州健美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洪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健美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本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顺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王洪顺负担。审判员 闫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颜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