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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金、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52号申请执行人:陈金(ChenGolden),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伯利兹国籍公民。住所地拍利兹国伯利兹(No:83FREETOWNROADBELIZECITY,BELIZE,CENTRALAMERICA),现住广西柳州市融水县。护照号码为:XXXXXXXX。被执行人: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丽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陈金(ChenGolden)申请执行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4)柳市民二外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被保全的财产即被执行人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融城银座”项目1栋第一层中的38、39号门面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陈金(ChenGolden)申请执行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4)柳市民二外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锦源审判员  陶柳南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慧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