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刑核52607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冬全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刘冬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刑核52607148号被告人刘冬全,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户籍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1990年8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冬全犯故意杀人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何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渝05刑初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冬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复核过程中,被告人刘冬全对原审判决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均未提出异议。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刘冬全案发前欠被害人赵某(男,殁年28岁)数百元债务,且暂时无力偿还,为此与数次催债的赵某产生矛盾。2016年8月3日下午,赵某与刘冬全又因债务偿还问题发生争执。同日19时30分许,赵某与何某来到刘冬全位于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家属院×栋的暂住地催收债务,并使劲敲门、高声喊叫。刘冬全心生不满,产生杀害赵某的想法,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折叠刀。随后,刘冬全让同在房内的刘某甲打开大门。赵某进门后冲向刘冬全,被刘冬全持折叠刀猛刺腹部一刀,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赵某系单刃刺器刺伤腹部脏器(肝脏及门静脉左支)致大失血死亡。次日11时许,民警将刘冬全抓获,当场从刘冬全身上查获作案凶器折叠刀一把。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清单》、《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毒化检验报告》、《DNA鉴定书》、《鉴定委托书》、《通话清单》、《手机检验报告》、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高某、代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前述证据与被告人刘冬全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冬全不能正确处理纠纷,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冬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刑初12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冬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荣审 判 员 陈佳佳代理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明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