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齐双银、李增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双银,李增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齐双银,女,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增凯,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沧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增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增凯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增凯、沧州凯福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增凯银行存款7530元至泊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秀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