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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齐双银、李增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双银,李增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齐双银,女,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增凯,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沧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增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增凯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增凯、沧州凯福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增凯银行存款7530元至泊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秀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