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艾军海与秦金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军海,秦金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154号申请执行人艾军海,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秦金法,男,汉族,1957年7月14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秦金法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秦金法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