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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刘红永、刘付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刘红永,刘付香,韩海军,刘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红永,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付香,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韩海军,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新会,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刘红永、刘付香、韩海军、刘新会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50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