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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果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果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707号原告: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26-28号进步亚泰5010室。法定代表人:胡馨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初,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发明,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果成,男。原告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果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