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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255号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合川区南办处婆婆湾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91016594。法定代表人:曹明洋,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菁,女,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田波,男,汉族,1978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