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于乃锌与袁秀清、王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乃锌,袁秀清,王金利,王金莲,袁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973号原告:于乃锌(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7********),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敏,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秀清(公民身份号码3724011962********),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区。被告:王金利(公民身份号码3724011960********),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区。被告:王金莲(公民身份号码3706201954********),女,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区。被告:袁光辉(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55********),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区。原告于乃锌与被告袁秀清、王金利、王金莲、袁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乃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兴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亚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