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于树江与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树江,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876号申请人:于树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东,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法定代表人:李连利。申请人于树江与被申请人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树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7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于树江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振国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