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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丙军与陈佳威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丙军,陈佳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周丙军,身份证号码:230204196404221915,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华厦5期2栋3门202室。被执行人陈佳威,身份证号码:230206198804300710,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百合家园4栋2门5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丙军与被执行人陈佳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周丙军于2017年4月1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陈佳威给医疗费465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护理费1079.1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6767.4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陈佳威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周丙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广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