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平与老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老秀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702号原告:黄平,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路,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老秀梅,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黄平与被告老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并于同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浩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