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伟与罗华伟、马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罗华伟,马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508号原告王伟,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被告罗华伟,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被告马四红,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原告王伟诉被告罗华伟、马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王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华伟、马四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罗华伟、马四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2150元。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