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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伟与罗华伟、马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罗华伟,马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508号原告王伟,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被告罗华伟,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被告马四红,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原告王伟诉被告罗华伟、马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王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华伟、马四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罗华伟、马四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2150元。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