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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姚某、刘某1与刘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3281号原告:姚某,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1,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刘某1的岳父),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2,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姚某、刘某1与被告刘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姚某、刘某1负担。审判员高艳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