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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盛孝明与丁九辉、杨学、张华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孝明,丁九辉,杨学,张华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盛孝明,男,1959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石门县。被执行人丁九辉,女,1976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石门县。被执行人杨学,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石门县。被执行人张华初,男,1943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孝明与被执行人丁九辉、杨学、张华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盛孝明与被执行人杨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杨学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盛孝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盛孝明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0.4万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志 辉审判员 钟 建 平审判员 晏 耀 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葛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