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李海东与呼和浩特市鹏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徐宝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东,呼和浩特市鹏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徐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东,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鹏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宝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宝林,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李海东申请强制执行呼和浩特市鹏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徐宝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03民初2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有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卯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