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卢永萍、李清山、朱忠清与黄存夫、李桂明、曹安堂、李昌海 物权保护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永萍,李清山,朱忠清,黄存夫,李桂明,曹安堂,李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卢永萍,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李进山,亲友申请执行人李清山,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朱忠清,女,1940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李清山,亲友被执行人黄存夫,地址湖南省资兴市程水镇。被执行人李桂明,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曹安堂,地址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李昌海,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卢永萍、李清山、朱忠清与黄存夫、李桂明、曹安堂、李昌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3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存夫、李桂明、曹安堂、李昌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卢永萍、李清山、朱忠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存夫、李桂明、曹安堂、李昌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卢永萍、李清山、朱忠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存夫、李桂明、曹安堂、李昌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卢永萍、李清山、朱忠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