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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与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4306号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厦门路*号。该公司经营者:李银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日升,男,汉族,1956年4月24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31号,经营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路23号。法定代表人:潘永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迪,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2327元,减半收取616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熙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