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洪福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洪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71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168号小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楼3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9973588p。被执行人:洪福才,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东县,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赣0121民初3122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洪福才名下的在南昌恒大城29栋1单元3003号房,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依照(2016)赣012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解除与被执行人洪福才于2015年8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024701号的《南昌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特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洪福才名下的南昌恒大城29栋1单元3003号房查封。二、解除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和洪福才的编号为2015-024701号的《南昌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媛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