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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开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昆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79号申请人执行人开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39号被执行人夏昆鹏,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执行开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夏昆鹏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启道审判员  赵卫国审判员  李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建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