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定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刚赞、范进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赞,范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定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刘刚赞,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23。被执行人范进强刘刚赞与范进强其他案由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03)保刑终字第10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进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刚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范进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范进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刚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范进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刚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