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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登惠与湛红波蹇克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惠,蹇克娟,湛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0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陈登惠,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蹇克娟,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湛红波,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陈登惠与蹇克娟、湛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3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蹇克娟、湛红波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登惠借款本金1550000元并偿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950000元自2013年8月2日起、600000元自2013年12月8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各款项付清时止)...。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蹇克娟、湛红波未履行义务,陈登惠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蹇克娟、湛红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登惠借款本金155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950000元自2013年8月2日起、600000元自2013年12月8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各款项付清时止);二、请求执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37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蹇克娟、湛红波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蹇克娟、湛红波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蹇克娟银行存款7281.94元。2016年12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蹇克娟、湛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42718.06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蹇克娟、湛红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陈剑波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