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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杰、王吉元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王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监8号申请执行人:陈杰,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被执行人:王吉元,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杰与被执行人王吉元(2007)诸执民字第4522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诸暨市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执民字第4522号执行案件由本院执行。诸暨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蔡立刚审 判 员  李名良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