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滕学登、应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学登,应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滕学登,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应小波,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滕学登与应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滕学登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小波所有的32873.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小波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