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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静茹与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静茹,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385号原告:田静茹,女。委托代理人:赵月华。被告: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欣坦。被告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刚。原告田静茹与二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枫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