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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少文、宋宝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少文,宋宝香,铁宏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916号申请执行人薛少文,男,汉族,1990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宋宝香,女,汉族,1945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铁宏泽,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薛少文申请宋宝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圣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