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969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刘某某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