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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侯杆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杆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杆垧,曾用名侯宁欣,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梅江区。2012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6日因犯盗窃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侯加眉,系被告人侯杆垧的父亲。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杆垧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侯杆垧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杆垧及其辩护人侯加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侯杆垧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量刑建议无异议,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侯杆垧独自一人来到梅州市梅江区嘉应学院内公颜实训大楼楼下停车场,通过使用随身携带的液压剪钳剪断U型防盗锁、L型六角螺丝刀和T字批扭开电门的方式,盗得一辆黑色五羊易主牌摩托车。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五羊易主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案发后,已追回上述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杆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侯杆垧被抓获的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明、释放证明,被害人谭某明的陈述,证人廖某好、张某庆、李某朝、薛某辉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被告人侯杆垧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杆垧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杆垧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杆垧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侯杆垧归案后自愿认罪,且被盗的摩托车已追回发还失主,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杆垧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侯杆垧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并处罚金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杆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作案工具液压剪、螺丝刀等,予以没收,随案佐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睿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