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平泉支行与高永明、高树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平泉支行,高永明,高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平泉支行被执行人:高永明、高树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