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庞明与庞西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明,庞西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庞明,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干部,住本县。被告庞西华,男,现年52岁,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务农,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明与被告庞西华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明以双方系亲戚关系,为和睦相处,双方将另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庞明负担。审 判 长 ���胜斌审 判 员 汪 宪 章人民陪审员 曾 维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