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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庞明与庞西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明,庞西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庞明,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干部,住本县。被告庞西华,男,现年52岁,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务农,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明与被告庞西华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明以双方系亲戚关系,为和睦相处,双方将另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庞明负担。审 判 长 ���胜斌审 判 员 汪 宪 章人民陪审员 曾 维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