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49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兰,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黄勇,沈阳市沈河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明先,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孟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180.46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孟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24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