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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49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兰,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黄勇,沈阳市沈河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明先,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孟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180.46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孟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24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