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资兴市人民法院与曾华 罚金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兴市人民法院,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1311号申请人资兴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华,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资兴市人民法院与曾华罚金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湘10刑终23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