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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诉被告卢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卢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314号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杰。委托代理人:孙向东。被告:卢生。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井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东 百度搜索“”